奖励与社会保障

 

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研究

出生人数简易推算法

艾滋病宣传与预防

计划生育“三为主”

优质高效服务承诺制度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3周年。
  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经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婚假: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产假: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公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规定休假,工资、奖金照发。
  保健费及奖励金:城镇居民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
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16周年。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计划生育"七不准":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家属;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的财物抵交社会抚养费;不准乱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它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生育;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