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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条例》部分条款内容作了补充和修改,具体如下:
一、在原《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中增加了“积极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的内容
补充说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新时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缓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生活压力,鼓励农牧民少生快富的德政善举。为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我区从2005年开始,对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农牧民群众,按每人每年600元的奖励扶助标准进行了奖励。从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后的效果看,极大地调动了全区农牧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增强了党与群众的血肉关系,充分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
2006年在自治区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同志提出在我区建立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将这些制度纳入《条例》从法律上予以保证,进一步体现了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地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二、在原《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中增加了“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子女已达到规定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内容,作为第三项。
补充说明:“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子女已达到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是指再婚夫妻中再婚前一方生育的子女合计数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超出原《条例》规定的子女数,而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具体讲就是:城市汉族再婚夫妻中一方在婚前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两个,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城市少数民族再婚夫妻中一方在婚前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农村少数民族再婚夫妻中一方在婚前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四个,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如果再婚夫妻中再婚前一方生育子女数已超过以上规定的子女数,而另一方即使未生育过子女,也不能再生育。
增加这一项规定,一是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生育权,减少家庭矛盾,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二是限制社会上极个别人借不正当手段和方式达到违法多生育的目的。对后者,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把政策关,严格依法行政,决不能随意开政策口子。
三、将原《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三周年,部分边远牧区执行前款规定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的内容,修改为“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提倡间隔生育”。
补充说明:“生育间隔”是我国人口政策的一部分,是国家对公民生育条件的设定,是对生育行为的宏观调控。从医学上讲,有利于妇女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对家庭发展经济、脱贫致富也有积极的作用。
新修改的《条例》将“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三周年”修改为“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提倡间隔生育”,是把生育间隔的决定权还权于民,由公民根据自己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依法、自主、合理地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和生育子女的间隔。这样修改,一是经过多年的宣传教育,为保障自身和子女的健康,大多数育龄群众已能自觉规范生育行为;二是通过加强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孕前型管理逐步加强,为育龄群众提供了控制生育间隔的条件;三是可以避免和减少群众因避孕措施失败而实施补救措施的现象。同时,修改后的《条例》继续提倡公民有间隔的生育,体现了关心育龄妇女身心健康,关心群众生活的基本原则。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避孕节育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力度,继续正确引导群众合理安排生育子女的间隔。
四、删除原《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关于违反生育间隔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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